关于用个人账户购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外医疗费用报销服务的协议
发布时间:2023-10-11 本文来源:
关于用个人账户购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外医疗费用报销服务的协议
(参保单位与医保部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按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一、甲方按照自愿原则代表本单位全体职工委托乙方通过职工个人账户划出400元用于购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外医疗费用报销服务,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次年参保职工名单报乙方。
二、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参保职工名单,按照《铜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外医疗费用报销实施办法(试行)》与同级财政部门对接落实筹集资金(差额事业单位按规定与财政共同承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管机关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筹集资金),区(县)医保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筹集的资金和参保名单上划(报)市级医保部门,由市级医保部门统一为甲方参保职工购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外医疗费用报销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辖区落实政策外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三、协议涉及款项专款专用,按《铜仁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政策外医疗费用报销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政策外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开展期间持续有效。如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实施,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